阮XX與XXX、岑溪市XX公司、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8.57K

原告阮XX,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雲浮市云城區。

阮XX與XXX、岑溪市XX公司、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彭志強,廣東端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漢族,住廣西壯族自治區岑溪市。

被告岑溪市XX公司,住所地:廣西岑溪市。

被告中國XX公司,地址:廣西岑溪市。

負責人何X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李XX,XXX律師。

原告阮XX訴被告XXX、岑溪市XX公司、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方冠英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於2013年11月7日、2014年3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阮XX及其委託代理人彭志強、被告中國XX公司委託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XXX、岑溪市XX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阮XX訴稱,原告阮XX是城鎮居民。被告XXX是被告岑溪市XX公司聘請的司機,桂DXXX號重型廂式貨車所有人為被告岑溪市XX公司。2012年12月28日5時30分,被告XXX駕駛桂DXXX號重型廂式貨車(乘搭劉XX)由羅定往廣州方向行駛,行至雲浮市XX線1119KM+800M路段時,與同向在前行駛,由原告阮XX駕駛的無牌號輕便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阮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X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阮XX不承擔事故的責任。桂DXXX號重型廂式貨車投保有交強險及保額為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為被告中國XX公司,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後,原告阮XX被送往雲浮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為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2月5日,住院天數為39天。住院期間及出院後由其妻子陳XX及兒子阮XX護理。2013年7月2日,原告阮XX委託廣東中天司法鑑定所對其進行傷殘評定以及誤工、營養、護理時限評定。廣東中天司法鑑定所於2013年7月23日出具鑑定意見,原告阮XX評定為一處八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傷後誤工損失日210天,營養時間60天,護理時間60天。

事故造成原告阮XX以下損失:醫療費63319.61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6490.8元、誤工費17390.1元、交通費500元、鑑定費1900元、殘疾賠償金193450.9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296051.45元。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強險條例規定,首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被告中國XX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阮XX110000元。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186051.45元,根據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情況,由被告XXX和被告岑溪市XX公司承擔賠償,扣減已經支付的賠償款51000元,還需支付賠償款135051.45元。鑑於桂DXXX號重型廂式貨車投保有保額為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被告XXX和被告岑溪市XX公司承擔賠償的數額,依法應由被告中國XX公司賠付,被告XXX和被告岑溪市XX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後,原告阮XX、被告XXX、岑溪市XX公司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因此,起訴至本院,請求:一、判令被告中國XX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阮XX110000元;二、判令被告中國XX公司在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阮XX135051.45元,被告XXX和被告岑溪市XX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XXX、岑溪市XX公司均沒有答辯,也沒有提交證據。

被告中國XX公司答辯稱,事故車輛桂DXXX號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中國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因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桂DXXX號重型廂式貨車超載30%以上行駛,根據《第三者保險條款》約定,對於原告阮XX在保險範圍內的各項合法損失,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被告中國XX公司應免賠10%。請求法院判決原告阮XX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應承擔30%的民事責任。對原告阮XX訴請的醫療費有異議,其中三張票據與原告阮XX的住院和就診時間不一致,也沒有其他醫療或門診記錄證明這三筆醫療費用與本次事故有關。營養費過高。對原告阮XX訴請的誤工費和護理費計算有異議。原告阮XX沒有提交交通費的正式票據,訴請交通費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對原告阮XX的傷殘等級有異議,並向本院申請重新鑑定。原告阮XX在事故中存在嚴重過錯,訴請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過高。被告中國XX公司並非侵權人,部承擔訴訟費用和鑑定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5時30分,被告XXX駕駛桂DXXX號重型廂式貨車(乘搭劉XX)由羅定往廣州方向行駛,行至雲浮市XX線1119KM+800M路段時,與同向在前行駛,由原告阮XX駕駛的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阮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雲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大隊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分析事故形成原因為被告XXX駕駛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不足100%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未按操作規範,確保安全行駛;原告阮XX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未按規定登記入户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且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認定被告XXX駕駛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不足100%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未按操作規範,確保安全行駛,存在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原告阮XX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未按規定登記入户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依法戴安全頭盔,但該違法在此事故中無直接的作用與過錯關係,原告阮XX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後,原告阮XX於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2月5日在雲浮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9天。雲浮市人民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注意休息,建議休息5個月,定期回院複診,有情況隨診,住院期間由兩人陪護。住院治療期間醫療費用為62046.7元。出院後,原告阮XX到雲浮市人民醫院、佛山市中醫院、羅定市人民醫院複診檢查,醫療費為1272.9元。

2013年7月2日,原告阮XX委託廣東中天司法鑑定所對其進行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誤工、營養、護理時限評定。2013年7月23日,廣東中天司法鑑定所出具鑑定意見,原告阮XX因交通事故致左肩胛骨骨折,左上臂壓榨傷及神經、動脈靜脈、軟組織挫裂,左肘關節外傷引起左上肢部分喪失功能評定為八級傷殘,因交通事故致左側多根肋骨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因交通事故致右足第3、4趾缺失,第2、5趾不能活動,功能完全喪失評定為十級傷殘,傷後誤工損失日210日,營養時間60天,護理時間60天。原告阮XX支付了鑑定費1900元。

經質證,由於鑑定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廣東中天司法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並委託廣東康怡司法鑑定中心對原告阮XX的傷殘等級、護理期重新鑑定。2014年1月18日,廣東康怡司法鑑定中心出具鑑定意見,原告阮XX因交通事故致左上肢、右足部分功能喪失及左側第2-8肋骨骨折,分別評定為九級、十級、十級傷殘,護理期為90天。原告阮XX已墊付鑑定費用4265元。

原告阮XX為非農業户口

事故發生時,被告XXX的駕駛桂DXXX號重型廂式貨車所有人為被告岑溪市XX公司,該車在被告中國XX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第九條第(一)項約定,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第九條第(二)項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10%。附加險條款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約定,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而增加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另查明,被告XXX、岑溪市XX公司已經向原告阮XX支付了51000元的賠償款。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雲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XXX存在過錯,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阮XX不存在過錯,不承擔事故的責任。被告中國XX公司雖有異議,但未有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本院經依法審查,確認雲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

桂DXXX號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中國XX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國XX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阮XX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由各方當事人按照各自過錯承擔責任,被告XXX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阮XX不承擔責任。

桂DXXX號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中國XX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被告X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事故發生時,被告XXX駕駛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不足100%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被告中國XX公司免賠率為百分之十,因此,被告中國XX公司應當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被告XXX應當承擔責任的百分之九十,被告XXX承擔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廣東省2013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規定,確定原告阮XX的損失如下:

1、醫療費63319.61元,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15651.09元。原告阮XX誤工時間為住院治療39天和醫療機構建議休息的五個月,誤工時間為189天。原告阮XX主張以82.81元/天計算誤工費,該標準為廣東省一般地區(含雲浮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採納。據此,確定誤工費為15651.09元(82.81/天×189天=15651.09元)。

3、護理費6490.80元。根據鑑定意見,原告阮XX護理時間90天。根據醫療機構意見,原告阮XX住院期間由兩人陪護。原告阮XX主張以54.09元/天計算護理費,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採納。據此,確定護理費為6977.61元(54.09元/天/人×39天×2人+54.09元/天×51天=6977.61元),原告阮XX主張6490.80元,本院予以准許。

4、交通費400元。原告阮XX主張交通費1000元,但未提交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的正式票據,本院不予支持。考慮到原告阮XX及陪護人員因就醫確實支出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400元。

5、營養費1500元。根據原告阮XX的傷殘情況並參照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支持營養費1500元。

7、殘疾賠償金132997.52元。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阮XX一個九級傷殘、兩個十級傷殘;上一年度廣東省一般地區(含雲浮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0226.71元。據此,確定殘疾賠償金為132997.52元(30226.71元/年×20年×22%=132997.52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阮XX一個九級傷殘、兩個十級傷殘,客觀上嚴重造成精神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規定,原告阮XX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支持3000元。

以上損失共計223359.02元。

經質證,廣東中天司法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鑑定費用由原告阮XX自行負擔。廣東康怡司法鑑定中心的4265元為在訴訟中產生的鑑定費,本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決定負擔。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和營養費由醫療費用賠償項下負責賠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阮XX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與醫療費、營養費等損失分別超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因此,被告中國XX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賠償原告阮XX120000元。

原告阮XX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為103359.02元(223359.02元-120000元=103359.02元),未超過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被告中國XX公司應當承擔93023.12元(103359.02元×90%=93023.12元)的賠償責任,被告XXX應當承擔10335.9元(103359.02元×10%=10335.9元)的賠償責任。扣除被告XXX、岑溪市XX公司已經支付的51000元,被告XXX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由於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告XXX支付超過免賠部分的賠償款,可以相應扣減被告中國XX公司對原告阮XX的賠償責任,被告XXX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再向被告中國XX公司進行理賠。因此,被告中國XX公司應當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賠償原告阮XX52359.02元(93023.12元-(51000元-10335.9元)=52359.02元]。

綜上,被告中國XX公司應當賠償原告阮XX172359.02元。

被告XXX、岑溪市XX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依法可缺席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國XX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賠償原告阮XX172359.02元。

二、駁回原告阮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488元,被告中國XX公司負擔1688元,原告阮XX負擔800元。鑑定費用4265元,被告中國XX公司負擔2265元,原告阮XX負擔2000元。原告阮XX已預交受理費和鑑定費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方冠英

書 記 員  倫國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