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喬XX、孔XX、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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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一審原告)楊X某,女,住尉氏縣。

楊XX與喬XX、孔XX、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理人孫XX,男。系楊X某之夫。

委託代理人崔XX、楊帆,河南龍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上訴人(一審被告)喬XX,男,住尉氏縣。

委託代理人朱XX,河南XX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孔XX,男,住尉氏縣。

委託代理人許XX,河南XX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XX公司。

住所地:尉氏縣。

楊X某因與喬XX、孔XX、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於2010年9月25日起訴至尉氏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喬XX、孔XX、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XXX.2元。該院於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0)尉民初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楊X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作出(2011)汴民終字第127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楊X某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於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135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院依法作出(2013)汴民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發回尉氏縣人民法院重審。該院於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3)尉民初字第2498號民事判決,楊X某、喬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25日下午15時10分,喬XX駕駛豫BXXX號轎車沿S219線由南向北行駛至236km+600m處,與由東向西經過公路的楊X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楊X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尉氏縣交警大隊認定,喬XX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楊X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當日,楊X某被送往尉氏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由於病情嚴重,8月26日楊X某又轉到開封市隴海醫院住院治療,住院128天,花去醫療費69309.17元(含住院期間佔牀費900元)。期間,楊X某支付住院期間生活用品費2231元、交通費3006元。楊X某出院後,楊X某又支付外購用藥費及村衞生室藥費1635元。2010年9月28日,經尉氏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鑑定,楊X某的電動自行車直接損失價值為2105元。2011年7月21日,經開封大宋臨牀司法鑑定所鑑定,楊X某的顱腦損傷致植物狀態屬一級傷殘,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護理期限暫定3—5年,為此,楊X某方支付鑑定費1654元。另查明,豫BXXX號轎車的實際車主為孔XX。2010年8月23日,孔XX以其為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了機動車交強險和5萬元的商業三責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0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3日止,該事故發生於保險期間。2010年8月25日,喬XX是在向孔XX借用該車輛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喬XX具有合法駕駛資質,該車也經過年審。2010年9月7日,經尉氏縣XX公司檢測,豫BXXX號小轎車的制動不合格。又查明,事故發生前,楊X某系尉氏縣XX公司職工,事故發生前三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945元。趙XX,女,1942年8月10日生,系楊X某之母,楊X某共兄妹三人;孫XX,男,1994年6月10日生,系楊X某之子。楊X某及趙XX、孫XX三人均為農村居民。再查明,三被告均已按照尉氏縣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書中判決的數額履行完畢,其中保險公司已賠償楊X某172000元、喬XX已賠償楊X某185807.8元(不含訴訟費5000元),孔XX已賠償楊X某11935.9元(不含訴訟費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根據事故雙方的責任來承擔。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借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由於雙方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所作的事故責任認定均不持異議,對此,予以認可。另外,尉氏縣交警大隊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尉氏縣XX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書均證明了喬XX駕駛的豫BXXX號轎車制動不合格,孔XX作為該車的實際車主,將帶有瑕疵的機動車借給他人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綜合以上三人在該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酌定喬XX承擔此事故60%的民事責任,楊X某和孔XX各承擔20%的民事責任。關於楊X某訴請中要求按河南省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來進行賠償的理由,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各地司法實踐,再審案件應適用原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年度的標準,故對楊X某該項主張的理由,不予採信。關於楊X某要求按20年2人主張定殘後護理費一項,根據楊X某的傷情,結合開封大宋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意見,參照公安部的相關規定,同時考慮到今年是楊X某事故發生後的第四個年頭的實際情況,暫定護理期限為10年,護理人數為一人,如10年後楊X某還需繼續護理,可另行起訴。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結本案實際情況,參考河南省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楊X某可獲得以下賠償項目:1.醫療費69309.1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840元(128天×30元/天)。3.誤工費10741.5元(341天×31.5元/天)。4.住院期間護理費20961.27元(341天×61.47元/天)。5.車輛損失費2105元。6.交通費3006元。7.外購藥及出院後用藥費1635元。8.住院期間個人生活用品費2231元。9.營養費酌定為10000元。10.殘疾賠償金110474.6元(20年×5523.73元/年)。11.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40000元。12.被撫養人生活費16092.55元(1年×3862.21元/年÷2+11年×3862.21元/年÷3)。13.出院後護理費224380元(10年×1人×22438元/年)。對楊X某訴請中超過賠償標準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及院審委會研究決定,判決:一、中國XX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楊X某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殘疾賠償金70000元、車損費2000元,合計122000;在商業三責險5萬元的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楊X某50000元,合計172000元。(該款已由被告保險公司支付)。二、喬XX賠償楊X某醫療費59309.1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40元、誤工費10741.5元、住院期間護理費20961.27元、外購藥及出院後用藥費1635元、住院期間個人生活用品費2231元、營養費10000元、交通費3006元、殘疾賠償金56567.15元(含被撫養人生活費16092.55元)、車損費105元、出院後護理費224380元,合計392776.09元的60%,即235665.65元。孔XX賠償楊X某以上各項費用的20%,即78555.22元,除去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已賠償的50000元,孔XX應再賠償楊X某28555.22元。(支付該款時,除去喬XX已支付的185807.8元;孔XX已支付的11935.9元)。三、駁回楊X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一、二項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385元,保全費1020元,鑑定費1654元,由喬XX承擔6000元,孔XX承擔3000元,保險公司承擔3000元,楊X某承擔13059元。

楊X某不服上訴稱,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楊X某的殘疾賠償金和護理費及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按照2013年標準計算,一審判決按照2010年度計算於法無據。一審判決確定護理期限為10年,護理人數為一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護理期限依法應計算至20年,護理人數應確定為兩人。一審確定的營養費1萬元過低,判決精神撫慰金4萬元也過低,請求提高至10萬元。一審認定誤工費計算錯誤,請求二審撤銷原判,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

喬XX答辯稱,本案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年度是2010年度,一審法院按照2010年度標準計算楊X某賠償數額是正確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楊X某要求護理費的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沒有事實根據。一審法院判決確定的營養費不是過低,而是過高,判決精神撫慰金4萬元並不低。一審判決其誤工費是有根據的,請求二審法院明察,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孔XX答辯意見同上。

喬XX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住院期間護理費和出院後護理費的數額明顯過高,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沒有事實根據。一審法院判決支付楊X某營養費1萬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其住院128天,營養費應為1280元,一審判決賠償楊X某住院期間生活用品費2231元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依法改判原判第二項,支持其上訴請求。

楊X某答辯意見同以上上訴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無誤。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經尉氏縣交警大隊認定,喬XX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楊X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對此,雙方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該事故責任認定和尉氏縣XX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證明喬XX駕駛的豫BXXX號轎車制動不合格,孔XX作為該車的實際車主,將有問題的機動車借給他人使用,也存在一定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法院綜合以上三人在該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酌定由喬XX承擔此事故60%的民事責任,楊X某和孔XX各承擔20%的民事責任適當。楊X某上訴稱,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楊X某的殘疾賠償金和護理費及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按照2013年標準計算,一審判決按照2010年度計算於法無據。本院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再審案件應適用原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年度統計標準,楊X某要求按2013年標準計算賠償數額,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楊X某上訴稱,一審判決確定護理期限為10年,護理人數為一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護理期限依法應計算至20年,護理人數應確定為兩人。本院認為,根據楊X某的傷殘程度,結合開封大宋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意見,參照公安部的相關規定,同時考慮到今年是楊X某事故發生後的第四個年頭的實際情況,一審暫定護理期限為10年,護理人數為一人,符合本案實際情況,如10年後楊X某還需繼續護理,可另行起訴。楊X某與喬XX上訴稱對一審法院判決的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有異議。本院認為,一審判決確定的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均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楊X某、喬XX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並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244元,由楊X某負擔18459元,由喬XX負擔378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戴XX

審判員  郭為民

審判員  楊XX

書記員  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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